《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发布人: 胡方舟 | 发布时间: 2014-12-18 | 阅读数:

一、所有来稿,经初审编辑依照相关栏目的用稿要求初审合格后,由主编指定两位评审人。

    初审编辑对经他否决的来稿,在来稿后的两个星期内给作者以明确而婉转的回复。

二、稿件在初审编辑审读通过后,同时由两位评审人做双向匿名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做如下处理:

1.两位评审人均认为稿件可以刊用的,该稿件将作为正式用稿;

2.两位评审人均认为稿件不宜刊用的,或其中一位认为须修改后才能刊用的,不予刊用;

3.两位评审人中一位认为稿件可以刊用,另一位认为不宜刊用的,由主编在征询两位评审人后,或在交由第三位评审人评审后,或在他审读后决定刊用与否;

4.两位评审人均认为稿件可以在修改后刊用,或其中一位评审人认为不须修改而另一位评审人认为须经修改才能刊用,该稿件在依评审意见修改后作为正式用稿。

三、编辑委员会可以因稿件在学术规范方面的明显瑕疵或在政治上的明显不适宜性,以多数决否决审稿人的用稿决定。

四、主编可以根据《评论》的编辑旨趣,决定特定稿件的刊用。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