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晚7时,“卓越法律人”学术沙龙在我院C419如期举行。本次活动邀请了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乃彦,就台湾刑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中的掺假食品与酒驾的规制与广大师生展开讨论。王乃彦,台北大学(原中兴大学)法学博士,专长于日本刑法理论,曾在台湾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资料库(tssci)收录核心刊物发表多篇文章,与他人合著数部刑法专著,对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与事务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我院副教授吕英杰老师出席并主持了本次活动,李小龙老师、刘炯老师、汪东升博士后也出席了本场讲座。吕老师对王乃彦教授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拉开序幕。
王教授首先为大家做了导论阐释,指出了掺假食品与酒驾刑事规制问题的复杂性,强调本次讲座的重点在于危险犯刑事归责问题。其次,分别对摻假食品及酒驾的归责问题做了系统的讲解。

第一,关于摻假食品刑事归责问题,王教授通过列举一系列案例包括近段时间发生在台湾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出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他指出在如今的风险社会,危害结果不可控的环境下,用抽象危险犯规制摻假食品行为的必要。同时,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加以比较,突出抽象危险犯这一模糊概念的具体轮廓。王教授进一步指出,抽象危险犯是依据过往经验,将处罚前置的一种处罚方式。它与具体危险犯相比较而言,是一种家族类似罪。此外,就抽象危险犯的反证问题,他认为不可狭隘的理解,应考虑整体法益的损害。第二,关于酒驾的刑事归责问题,王教授则是通过对比台湾新旧刑法中关于酒驾的“不能安全驾驶”的模糊规定引出抽象危险犯在酒驾中的体现。他指出,对抽象危险犯的判断不在于思考具体的数值,而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至于酒驾中的具体数值,则是鉴定必要性的例外,它是基于社会容忍度在法医学统计结果中划得统一的具体分界线。这与德国适格犯中的具体个体个别鉴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王教授还通过用反证的方法对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进行对比,指出用抽象危险犯解决交通类犯罪的合理性。第三,王教授就法人归责问题为大家做了简要阐述。他指出当前的单罚制、双罚制都不能根本解决法人犯罪的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没收犯罪财产。

在整场讲座过程中,老师同学们聚精会神,王教授的案例与法条结合的演讲方式使大家受益匪浅。各个老师及部分同学分别针对讲座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问题,王教授一一作答,多次强调自由与安全二者不可兼得,现场气氛活跃。讲座的最后,我院吕英杰老师代表我院向王教授颁发讲座纪念证书及相关纪念品。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廖丹 文/武鹏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