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原格教授“中日侵权法比较”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 舒雪 | 发布时间: 2014-09-24 | 阅读数:

2014年9月23日晚上七点,日本河原格教授为我们带来了精彩的“中日侵权法比较”专题讲座。河原格教授毕业于日本应庆大学,曾赴德国科隆大学进行海外学习,现任日本大东大学教授,其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和医疗法。此次讲座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炎生老师担任主持人,并特别邀请到了薛夷风老师作为本场讲座的同步翻译。

本场讲座,河原格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中日侵权法进行了比较,一是立法体例,二是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三是损害赔偿范围。就立法体例而言,河原格教授认为中日侵权法均采用了一般和特殊的二元立法结构,并从三个方面佐证了其观点。首先,侵权法第一章系一般规定,而第四章则就责任主体作出了特殊规定;其次,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自我责任为原则,以第三人责任为例外;最后,根据侵权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法定责任为例外。紧接着,河原格教授对侵权行为成立要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对千叶大学学者魏倩的观点表示赞同,即认为中国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系三要件,包括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而日本侵权法上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则包括四个要件即加害行为、权利侵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发生损害。最后,河原格教授从损害赔偿范围的角度切入对比了中日侵权法,他主张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限定,以防止加害人赔偿范围的过分扩大。教授还指出了中国侵权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中国侵权法第十六条仅就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人身损害以外的损害赔偿范围没有进行规定。

讲座过程中,河原格教授不仅以文字、图画等形式来帮助在场同学更好地了解讲座内容,还虚心地提出了他在研究中国侵权法过程中产生的困惑,比如侵权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何适用以及用人单位责任是否过重等,并与在场的师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讨论环节,我们深入了解了日本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加深了对中国侵权法的理解。萧伯纳曾说,“如果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彼此交换,我们每人就有了两种思想。”我们相信这样的交流是颇有裨益的,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机会和外国学者深入交流,共同探讨。 

法学院研会宣传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