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晚19时,厦门大学法学院之名家论坛“利他合同的源与流: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法学院B138开讲。本次论坛由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主办,法学院蒋月教授担任主持人,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薛军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齐云老师、陈帮锋老师等广大师生参加了此次论坛。

围绕着利他合同这一主题,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薛军教授娓娓道来。他首先介绍了罗马法上的利他合同,通过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解读指出:罗马法原则上不承认利他合同的效力,理由是不具有可诉利益;但并不否认,如果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必须向第三人履行,该合同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只要债权人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具有自己的利益。接着,他指出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确立了利他合同效力的“第三人同意”模式,这一模式被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所接受,但格劳秀斯与其说是解决了利他合同的效力来源问题不如说是回避了这一问题,利他合同最终在德国民法典中获得了承认,并形成了特有的德国模式。利他合同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罗马法上的“不得为他人缔约”规则逐渐突破的过程。
历史的解读是为了更好地解读中国问题。一方面,通过以上的铺垫和分析,薛军教授认为中国《合同法》第64条在性质上应属于“不真正利他合同”;并指出中国存在利他合同的立法漏洞。这一立法漏洞不应通过对《合同法》第64条进行扩张解释解决,而应以法律漏洞技术进行填补。另一方面,薛军教授并不满足于对利他合同的历史比较分析和法解释学分析。他还通过对意思自治的价值探讨和诸如债务免除、遗赠等制度的分析,提出意思自治的双重模式,即强化的意思自治模式(或称为“严格的合意主义”)和弱化的意思自治模式(或称为“修正的单方行为论”)。前者以合意原则为核心,要求任何侵入他人意思自治领域的行为,都应获得他人的同意;后者则直接产生效力,但承认获利人享有“拒绝权”。由此,实现了利他合同制度的理论化提升。
最后,薛军教授谈了几点他的学术研究体会:(1)要重视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分析,形成系统的历史比较方法;(2)要注重研究的可拓展性,实现从制度到理论的飞跃;(3)要关注法学发展过程中新的学说和文献,并注意这些学说与之前理论的延续性;(4)要关注英美法的发展,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实践也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短短两个小时的讲座过程中,薛军教授围绕讲座的主题娓娓而谈,既不失理论上的深度和严谨,又能结合案例进行风趣生动地讲述,在场的同学们都觉得受益匪浅。本场名家论坛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童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