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批判法学运动中的力作之一,其书以极其明快的语言阐述了法在复杂社会中的地位。2013年12月16日下午两点半,法学院B523围绕此书开始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报告人法学理论专业一年级的博士生王能萍,她就三个问题谈到了对本书的看法,即本书的成书背景及作者的个人经历、理论渊源;现代社会的划分标准及其不同于其他社会类型的特征;现代社会中法律的特点及其成因。现代社会的如何界定的问题,引发了在场同学的热烈讨论,硕士研究生肖恒同学提出以问题为线索,现代社会是指需要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凝聚力相平衡的社会,而部落社会是前现代社会,其以共识形成社会凝聚力,无此问题的困扰;博士三年级的朱西威师兄则以韦伯的理性观来界定现代社会。关于本问题的讨论各方立场不一,争辩激烈,各位同学争相发言,一舒己见。
随后同学们各自提出关于本书的困惑,汪全军同学提出除了昴格尔书中形成法律秩序的因素即多元集团和自然法观念外,还有无其他因素的促成作用?张茂月同学提出本书中社会理论的价值。宝贵的三个小时,让大家分享各自的读书心得和困惑,通过思想交锋,获取了丰富的滋养。
文/王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