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晚七点半,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永伟教授在301教室给同学们带来了题为《比较法视野下中国法律解释模式的完善》的精彩讲座。朱炎生教授担任讲座主持。
刘永伟教授的讲座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法律解释的含义与价值。他指出,法律需要经过解释才有意义,同时由于文字本身的多义性,解释比法律本身更重要。通过历史上几个著名的关于解释的趣闻,刘教授指出,学习法律一个重要的基本功就是法律解释。
接下来刘教授着重讨论了法律解释的模式。从法律解释的两个要素——解释主体与解释方法——出发,组合出四种法律解释模式:立法者原意主义、立法者文义主义、司法者原意主义与司法者文义主义。不同的组合反应出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不同的关系。刘教授认为,司法者文义主义为最理想的法律解释模式。这种模式下,法官根据文字具有的通常含义、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按法官所理解的含义进行解释,不用拘泥于立法者的原意,司法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地位,可与立法相制衡。
第三部分是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解释模式上的比较。受欧洲理性主义的影响,大陆法系早期基本采用立法者原意主义。而英国早期解释是在法官的判案过程中直接进行的,法官极高的权威奠定了其司法者文义主义解释模式,这与英国经验主义紧密相关。就美国而言,上世纪出现的目的哲学思想反映到其法学领域里,形成了目的法学派与目的解释方法。
第四部分是关于中国的讨论。中国偏重于大陆法,相对注重理性,因此立法机关具有最高的权威,司法者处于从属地位。在法律解释方面,中国法律解释模式是立法者原意主义。
在提问环节,多名博士生分别就法律解释与事实、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做学问的方法等与刘教授进行了热切交流。最后刘教授指出,大学里的学习关键在于培养智慧,勉励大家培养探索、思考的能力。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王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