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涉时代来临——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宋杰副教授学术讲座

发布人: 吕文君 | 发布时间: 2013-12-12 | 阅读数:
2013年12月6日下午3时许,法学院C420教室座无虚席,一场由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题为“国际关系中的司法干涉”之讲座正在拉开帷幕。 担任此次讲座的主讲嘉宾的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宋杰副教授。讲座开始后,首先由主持人厦门大学陈辉萍教授代表厦门大学法学院与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向宋杰副教授的远道而来表示欢迎。继而,宋杰副教授开始围绕讲座主题娓娓道来。 宋杰副教授针对“国际关系中的司法干涉”问题,认为:司法干涉是21世纪前十年中的一种重要法律现象,是人道干涉在20世纪90年代遭遇抵制之后的产物,分为国家层面的司法干涉和国际司法机构层面的司法干涉两种形式。国家层面的司法干涉主要体现在国家行使普遍刑事管辖和普遍民事管辖两方面;国际司法机构层面的司法干涉则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来对发生在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方面。随着国际法院2007年针对“《灭种罪公约》适用案”判决的做出以及澳大利亚诉日本案的出现,基于普遍性法律利益的司法干涉作为一种新形式构成了司法干涉的新发展。司法干涉一方面能促进实现国际正义,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给现存国际秩序带来了挑战。对于中国而言,司法干涉既带来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中国有必要认真评估此种法律现象,根据不同司法干涉现象不同“合法性”特质来确定不同的应对策略。 此外,宋杰副教授还在讲座内容之外就“如何进行案例研究”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认为,对于英美法中的判例要有正确的理解,比如要从结构上去理解英美法中有约束力的判决,区别清楚哪些才是真正的决定性理由。有时,起决定性的理由不会很长,也许只有一句,但却是整个判决的基础,其将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只有把握了何为决定性理由,才能把握案件的要旨,因此,大家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要把法庭上的每句话都当成圣旨。其次,宋杰副教授认为,在英美法系的判决中,每个法庭都有可能背离自己之前的判决,只是为了避免有损法庭权威,其背离采取了技术上的回避。因此,对于一个案件,大家不仅要留意法官说了什么,也要留意法官没有说什么,特别是说了的究竟说到一个什么程度,为什么会存在那些没有说的部分。最后,宋杰副教授认为,在案例研究过程中,将会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是对一个人耐力的最佳考验。宋杰副教授勉励在座同学,只要坚持下去,必然会有所收获。同时,只有对案例研究的积累至少达到三年时间,才可能在案例学习方面实现质的飞跃。 担任本场讲座评议人的厦门大学蔡从燕教授在提问环节认为,宋杰副教授的讲座对于在座学习国际法的同学都有着借鉴意义,特别是对WTO体制的研究有着重要借鉴意义。蔡从燕教授勉励在座同学,在日常学习过程中,研究视野要放开,不要仅仅拘泥于自己所研究的某个具体问题,要多涉猎相关学科的知识,从而有助于拓宽自己的法律思维。 讲座临近尾声之际,主持人陈辉萍教授感谢宋杰副教授为厦大法学院师生献上了一场有思辨有争锋的精彩讲座,并由衷感谢宋杰副教授对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国际法学科的支持和关注。在同学们一片热烈的掌声之中,本次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曲秋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