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是被冤枉的吗?——记第一期“卓越法律人”学术沙龙

发布人: 吕文君 | 发布时间: 2013-11-07 | 阅读数:
2013年10月30日晚上七点钟,第一期本科生学术沙龙在法学院B137教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讲人是法学院的王禄生和吴洪淇老师,点评者是刘炯老师。三位老师针对时事焦点李天一一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度的思考与剖析。 整个沙龙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受害者陪酒女的身份能否对强奸罪的定性产生影响?她谎称自己是处女的证言究竟应该如何考量?本案律师在审前对案情的披露又应该如何看待? 王禄生老师:“强奸盾牌条款”下的美国 过往性品行在强奸罪中究竟能不能作为证据呢?王禄生老师驳斥了部分专家“过往性品行证据不能在强奸案中适用”的观点,他首先探讨了美国在“强奸盾牌条款”出台前是如何使用过往性品行证据,解释了普通法的证据规则;并围绕“强奸盾牌条款”的立法与实践及对此的评析向大家详细讲解了美国普遍法传统中强奸案的证据规则。这是一个特殊的证据规则——被害人过往性品行的证据可以自动适用,并用以证明强奸案所涉性关系的合意(consent)或用以攻击被害人证言的可信度(credibility)。 由于强奸罪是很特殊的刑事案件,它主要取决于受害人是否自愿。这是一个主观标准,它很难通过客观证据予以有效证明。为了证明这一点,王老师主要讲解了震惊美国社会的经典案例“斯克茨伯勒男孩”案和女孩指控叔叔强奸案。两个案件都因为被害者的指控对被告判了重刑,而被害者在多年之后均承认当时只是诬陷。在英国,这种诬告强奸的行为还有个专有名词叫“cry rape”。据统计,2011年,仅英国《每日邮报》以《cry rape》为题的报道就有54篇。由此可见,仅凭当事人的口述证词有可能造成错误的定罪。 “强奸盾牌条款”的重要背景为六十年代的美国女权主义运动,女权主义者认为,只使用被害人过往性品行的证据制度是极其不合理的。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1974年,密歇根州首创强奸盾牌条款,标志着该条款在美国成立。此条款的具体内容为——限制被告人在与强奸相关的指控中,使用有关被害人过往性品行的证据,由“自动”适用变为“限制”适用,但并不是完全“禁止”。我们在认识美国的立法时,往往会有一个误区,即美国联邦就代表美国,其实完全不是。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的这项法律条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该条款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基本权利。而美国五十个州便有五十种“强奸盾牌条款”,故其立法高度多元化。虽各州规定各有不同,但共同点为“限制”而不是完全禁止。总体来说,共有四种立法模式,分别为法定例外模式、法官裁量模式、证明目的模式及宪法兜底模式。 虽然美国地方的“强奸盾牌条款”具有多元化的模式,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点——只是限制而并未禁止受害人过往性品行证据“的使用。因此,用形象的比喻便是“强奸盾牌条款”并未给被害人提供一块无懈可击的盾牌。相反,这面“盾牌”是存在一定满漏洞的。也正因如此,在部分女权主义者的心中,这一盾牌是“名存实亡”的。虽然在美国有众多例外模式,但这些例外中都有一些共性,如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过往性品行证据可用、涉及物证的来源的证言可用等情况。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王老师列举了六个典型性的控告强奸案,让大家思考该案中的过往性品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学们对互动也表现出了很大的兴趣,积极参与了举手表决。 吴洪淇老师:未决案件庭外宣传界限应如何规范 如果说王禄生老师是针对案件本身引发探讨,吴老师更多的是侧重对庭外媒体和舆论的思考。 在吴老师看来,李天一一案中现有的证据只是被害者的陈述、几个被告人与一个证人的陈述,而这些只能算是边缘化证据。对于强奸案来说,证明是否合意,最大的问题在于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对一行为,需要通过外在的东西来判断。一般法院定罪是借助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若是真要判断李天一是否被冤枉,还要对证据展开全面梳理,被害人之前性史也应在考虑之内。 吴老师认为,李天一一案可以说是有两个法庭,一个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庭,而另一个是舆论的法庭。公众在这个案件中看到的更多的是原告和被告律师之间的隔空混战,双方律师的频频出镜导致整个案件看上去更像个舆论的盛宴。每个旁观者都成了法官。 而律师在庭外关于未决案件的言论到底有没有一个界限呢?吴洪淇老师用了李天一案和最近的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案来说明律师庭外言论的两个极端。李天一案中控辩双方律师频频利用媒体(微博、公开信等)操纵舆论走向。而陈永洲案中,在舆论对被告特别不利的情况下,竟然见不到被告律师的身影。 吴老师指出,在当今中国,律师没有办法去回避媒体,利用媒体已成为律师的必修课。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一点,吴老师给大家看了电影《全民目击》的一段视频。 律师这个特殊的行业决定了他角色的双重性——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也是法庭的职员;既要对当事人负责,也要对司法公正负责。而对于律师庭外言论,吴老师承认中国的现行规范体系应对乏力,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诉法和高法解释只规范庭上言论,庭外言论方面是空缺;二是律师职业规范仅仅涉及保密义务;三是隐私条款难以涵盖律师庭外言论。 吴洪淇老师觉得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定借鉴。美国巧妙地用了“安全港”条款,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准则》规则3.6包含了三个部分——强调律师对裁判程序的公正性负有责任,规定了可披露的信息范围和以毒攻毒条款。 吴老师从庭外角度分析该案,用了一个独特的视角重新去审视这个案子,从而引出对当下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相关规范缺失的思考。他对美国“安全港”条款的深入诠释也为我们国家司法部门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刘炯老师的独特点评 在两位老师谈完自己的学术观点之后,刘炯老师进行了妙语连珠的点评。他用“小清新”一词来形容王禄生老师的讲解风格——条理清,视角新。他提到有一部叫《圣诞玫瑰》的电影很契合今天的主题,加害人不应该看成是犯罪的唯一原因和理由,被害人并不总是无辜和被动的。大家在关注完刑诉证据的同时,可以结合被害人学等实体犯罪学来更好地理解今天的主题。 刘老师认为吴老师的讲解给大家开启了新的庭外视角——律师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承担的双重角色。当下,我们处于围观改变中国的时代,操纵和利用舆论是容易被我们忽略的事情,现行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吴老师的发言带领我们发现了这个被遮蔽的事实,让我们去探究律师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刘老师认为吴老师给出的关于“安全港”条款的新的思考性方案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现场提问环节,同学们表现得非常踊跃,纷纷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思考和疑问。老师们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也给出了详尽的回答。 整个学术沙龙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气氛活泼轻松。老师们引经据典的学术讲解让同学们受益匪浅。 通过这次学术沙龙,同学们对英美法的刑事法律条款、律师职业规范和我国司法现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次的学术沙龙开阔了同学们的眼界,强调了身为法律人应有的责任意识,同时也鼓励大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学术沙龙落下了帷幕。 学生会宣传部 徐欢/文 陈晶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