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远大”金融法高端论坛之“解读科创板和注册制”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9-04-02 | 阅读数:

 

2019年3月31日19时,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之“解读科创板和注册制”在法学院B栋教学楼522教室举行。本次论坛有幸邀请到陈中坚律师作为主讲嘉宾,为我们分享科创板和注册制的相关内容。

 

本次论坛的主讲人陈中坚律师是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1989级校友,厦门大学MBA1999级校友,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投行、证券和股权投资等工作二十多年,有扎实的学术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参与本次论坛有厦大法学院金融法中心的同学和来自法学院其他专业及其他学院的同学。

 

本次论坛的第一部分,陈中坚律师了做了主题为“解读科创板和注册制”的报告。

通过讲述自己在厦门大学求学时投资股票的趣事和早期工作经历,陈中坚律师回顾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进而分析了我国当前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和定位。陈中坚律师用级别高、力度大、效率快、内容多、门槛低、影响深、标准多、不同权、可做空和可拆分十个关键词概括了科创板的特点。科创板建成后,硬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将迎来春天,资本市场的功能分化将更明显。陈中坚律师预言,二十年后,科创板很可能成为中国的纳斯达克,传统型企业仍然在A股上市,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建成还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例如券商需要研究人员,新的交易模式将催生为分拆上市,产研结合提供服务的机构,陈中坚律师鼓励同学们要紧跟市场动态,把握机遇。之后,陈中坚律师将科创板实行的注册制总结为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并介绍了专家审议的工作模式。注册制借鉴了台湾地区的经验,有利于媒体和投资者更好地监督资本市场。此外,陈中坚律师还简要介绍了首批申报科创板的9家企业的特点、科创板交易模式的新特点等内容。

陈中坚律师重点分析了科创板的五套上市标准,认为其核心思想是将定价权还给市场,五套上市标准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了更多选择,方便企业上市。对企业市值规定的内在逻辑是企业市值(以亿元为单位)和市销率在数字上是10倍的关系,以防止不合理定价,规范市场行为。企业不应被动接受市场定价,要主动管理自己的市值,在不同发展阶段找出自身的问题和新的增长点。陈中坚律师认为上市标准还有改进的空间,部分内容需要细化或作详细解释。

 

同股不同权是科创板的亮点之一。陈中坚律师介绍到,同股不同权在国外并不罕见,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同样实行了同股不同权制度,以确保公司创始人在多轮融资后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同股不同权包括表决权和收益权不同等内容,但主要指表决权的差异化。科创板特别表决权的差异安排突破了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具有试点作用。陈中坚律师认为,科创板实行同股不同权的一大目的是吸引我国在海外上市的科技企业回归我国资本市场。

论坛的第二部分为提问环节。

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陈娟的问题是,科创板具体制度不健全,会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陈中坚律师认为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这要求我国决策者及时出台配套制度。科创板具体制度不健全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缩影,我国资本市场的问题还体现在惩罚机制力度不够,集体诉讼制度不成熟,法官队伍中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起步时间、经验积累少等问题。然而,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们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要保持耐心和信心。

 

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欧文韬的问题是,成立一个为想要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综合类平台需要哪些资源。陈中坚律师提到市场上已经存在此类综合性平台,组建这类平台需要大量人力财力,新成立的平台可以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挖掘市场潜力,做到小而精,提高竞争力。

 

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林钰筠的问题是,有志进入资本市场工作的法科生该如何做好职业规划。陈中坚律师给出三点建议:一是在以考试倒逼自己学习新知识的同时积极实习,在实践中学习;二是关注合规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完善,合规业务的人才需求加大,许多部门的合规人员已经进入业务一线;三是注重产研结合,一些单位很重视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能否和工作岗位对接。

 

知识产权研究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罗春阳的问题是,科技型企业的研发风险很高,大量资金投入科创板是否会导致系统性风险。陈中坚律师认为不会,并给出了三点理由:第一,我国货币总量充裕;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对科技研发的投入不足,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窄,建设科创板体现了优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政策;第三,从最近的中美贸易冲突来看,国家需要推动资本市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科技水平,增强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经济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文卿的问题是,科创板对企业的资金用途的规定和主板有何不同。陈中坚律师以科创板的五套上市标准为例,虽然只有第二套标准规定了企业的研发投入,但是对科技型企业来说,研发投入决定了市场竞争力,对其资金用途的规制是隐性的。

 

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张龙翔的问题是,科创板如何防止“倒挂”现象。陈中坚律师以纳斯达克市场的历史为例,解释了经济泡沫是正常现象,泡沫破裂可以警示企业,如果泡沫被刺破后能留下有竞争力、有科技含量的企业,这就是有价值的泡沫。

两个小时很快就过去了,因为时间有限,还有很多同学没能提问。陈继东律师在提问环节结束后做总结性发言,并期待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厦门大学法学院和陈中坚律师在学术研究上有进一步合作。论坛最后,大家合影留念。

 

    

 

文/ 王百济

图/ 曹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