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刑事证据文明》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 舒雪 | 发布时间: 2014-12-04 | 阅读数:

2014年11月28日18:3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张琮军老师在B420教室为我校师生带来了题为《秦汉刑事证据文明——以出土简牍文献为考察依据》的讲座。讲座由吴旭阳老师主持,法学院和历史系的师生踊跃参加。

讲座开篇,张老师提出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奠基阶段。这一时期,不仅确立了我国古代主、客观兼容的综合性刑事证据规则,而且奠定了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证据运用制度的框架。这一刑事证据规则中既有重视物证、勘验报告等客观性证据的因素,也有偏重口供等主观性色彩,形成了综合性的刑事证据规则。接下来,张老师从客观性刑事证据规则、主观性刑事证据规则、秦汉刑事证据制度对后世影响和当代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四个部分来详细展开探讨。

第一部分,从“据证讯狱——案件侦查中的证据运用制度”和“据证鞫、判——案件断决中的证据运用制度”两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物证、勘验鉴定、司法函调爰书等客观性的证据。第二部分的主观性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关乎口供。秦汉时期重视口供,同时追求以正常诘问的方式取得口供,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刑讯逼供。由此可见秦汉时期并非将口供当做唯一定罪的证据,而是重视主客观双方面证据,同时对刑讯逼供的方式做了严格的限制,可见那时期的司法文明程度。第三部分论及秦汉刑事证据制度对后世的影响。秦汉开创的综合性刑事证据理论原则,经过唐宋时期的充分发展而趋向成熟,其客观性倾向进一步增强,物证、勘验取证在定罪中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主观性倾向则有所弱化,尽管口供仍然是基本的证据,但其地位已大大降低。法律中已明确作出零口供断决的规定。也就是说,至唐宋时期,综合刑事证据理论原则的主、客观两方面的结合日益紧密,两者彼此参照、相互补充。第四部分从历史走到现实,探讨当代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并且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内容上看,在某种程度上和古代的司法制度一脉相承。如何走得更远、更好,需要更多的努力。

整个讲座中,张琮军老师着重运用秦汉两种重要出土简牍——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简,并加以通俗表达,案例引人入胜,阐述流畅深入,观点独到深刻,让相关师生享受了一道学术大餐,得以从细致处管窥秦汉时代的制度及文明。持续近三小时的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姚周霞/文  周东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