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4月11日晚上19:00点,我院各专业学生齐聚C419会议室,听取来自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的陈鹏老师给我们带来的以“立法对基本权利的作用类型”为主题的讲座。本期论坛由马腾老师主持。
在简要地交代此次报告主题的背景后,陈老师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分歧及其问题。在我国,关于立法对于基本权利的作用类型,存在着“一元保障说”“一元侵害说”“一元内在统一说”“一元内在冲突说”和“二元说”等五种主要的观点分歧。由于德国的宪法文本所预设的国家与个人关系更加类似我国,因此,陈老师重点介绍了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的理论。
在多元学说方面,陈老师阐述了巴霍夫、雷尔歇、黑塞、阿列克西、皮罗特、施林克以及盖勒曼等多名学者的观点,介绍了具体化、形成、规定、限定和限制等不同作用类型的内涵与区别。在一元学说方面,陈老师介绍了黑贝勒的学说,黑贝勒认为形成和限定是一体两面,立法者的形成活动的对象既包括基本权利的形成,也包括其界限。在陈老师看来,一元说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因此主张对多元说采取“适应性改造”。
接下来,陈老师介绍了立法对基本权利作用类型的具体展开,包括为特定的基本权利提供法律基础,作用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范围与保护范围的“中间地带”,具体化针对基本权利的给付义务与国家保护义务,根据宪法的明文规定制定细则,以及纯粹的干预或者限制基本权利等方面。
在最后一部分“立法的类型化与宪法判断的话语体系”中,陈老师提出,应当缩减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探寻传统法解释规则的适用空间,并且不应当窄化立法不作为的认定场域。
在交流环节,来自台湾研究院的刘文戈老师就陈老师今天的报告谈了两个看法。第一,当下的学术研究趋于精细化,民主、宪政、法治、自由等传统话题不再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人员可以就某一主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才能有所收获与突破。第二,部分译注作品的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我们可以掌握其他的外语,阅读第一手的资料,可以更好地提升我们的研究水平。
2013级的研究生方浩长同学结合自己观看美剧《纸牌屋》的剧情,提出了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问题。陈老师认为,立法过程中确实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否存在立法者的理性,这一话题可以继续关注和思考。 双周论坛的开展,能很好的开阔学生们的视野。希望她越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