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修改——你不得不关注的自身利益维护

发布人: 吕文君 | 发布时间: 2013-11-28 | 阅读数:
2013年 11月26日晚7点,在法学院B519举办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修改——你不得不关注的自身利益维护”为主题的学术沙龙活动。本次沙龙结合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展开,这是该部法律自1994年起实施近20年来首度大修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次沙龙邀请到了经济法教研室的游钰副教授,金海统副教授,李晓辉助理教授参加。活动经过前期宣传,除了法学院的本科生以外,还吸引到了其他学院的本科生及硕士生参与,会场气氛热烈。本次沙龙由游钰副教授主持。 本次沙龙讨论的重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问题以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的理念和制度安排。考虑到参与沙龙的学生的广泛性,有的学生还没有接触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主讲的李晓辉老师首先简要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大权利和经营者所应承担的十大义务,让同学们有一个初步的框架认识。 接着李晓辉老师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的司法实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假买假者”和“疑假买假者”的身份问题,法院判决由90年代一边倒的肯定其消费者地位到目前大部分地区不认为其具有消费者身份的转变,成了一个难解的难题,此次修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涉及。 二是消费者范围不断扩大的问题,比如汽车和商品房的买卖中如果有欺诈行为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双倍赔偿。 三是结合近几年来“电商大战”中促销手段,例如店庆打折、深情回馈、消费返利、“秒杀”、“全场五折”、“0毛利”、“0元购”、“团购”等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形式,但是我们却鲜见消费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原因包括交易的虚拟性和远距离性使证据收集困难、规范网购交易仍存在着法律上的盲区和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电商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起诉经营者一般需要到经营者所在地法院起诉,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等。另外,在实践中存在消费者给予差评后被邮寄死老鼠事件、中评后被骂失足女等等人身侮辱问题,是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四是介绍了网络购物纠纷诉讼管辖问题。一般而言,网络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故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后,李晓辉老师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亮点和仍存在的问题。 其一,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加一”的双倍赔偿,新修改的消法提高到“一加二”的三倍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其二,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赔偿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平均数是24500多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49万,如果再加两倍那就是将近150万。发达地区更高一点,上海会达到240多万,北京达到210多万,一些欠发达地区比如云南可以到120万,青海为100万左右。 其三,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其四,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以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关于大家关心的寄回邮费问题,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其五,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其六,赋予消协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权利,此前只能是协助起诉。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七,对“知假买假”和“疑假买假”问题未做明确的规定。由于各方面争议非常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所以本次修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等以后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最后,进入大家讨论的阶段。同学们结合自身在生活中遇到的经营者侵害其权益的问题展开讨论,小到一串香蕉、一件衣服,大到寻医问药、转基因食品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特别是有同学提出对美国天价香烟赔偿案在我国的可行性问题提问,游钰老师、金海统老师和李晓辉老师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产品责任的差异,结合我国的起诉白酒企业的相关案例,给予了解答。 最后,金海统副教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