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晚7点,香港科技大学人文部讲座教授兼学部主任苏基朗先生假借参加2013年“中国法律史前沿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之机,莅临我院,为学子们奉献了关于“有法无天? 20世纪初中国法律文化的天演化及多重性格”的精彩讲座。
苏先生的关注点在于近代中国法律移植过程中的问题,他敏锐地观察到天演论对中国近代的影响,并将其分解为三个命题依次论述。
命题之一,20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经历了天演化的进程,传统的正义天退出法律文化语境。在传统文化中,天具有多重涵义,其作为超越性的力量对权力与民众的行为具有规范力。但天演论却挟近代化与科学之名,并配合适者生存、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适应了垄断性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中国传统伦理的根基。传统文化中天的意向被自然天取代。然而,很有意思的是,这种对天演论的解读乃建立在严复对赫胥黎《进化与伦理》故意的错译之上。
命题之二,20世纪移植西方法律,多省掉西方的“正义天”,移来的法律既无原来的根也欠本土之根,是无根移植,是无体西用。西方的进化论是在上帝观念下的产物,进化论并不否定上帝的超越性,进而对法律文化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规范性。但中国在近代的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对西方的知识体系采取拿来主义的策略,没有继承其法律文化的根基。而对天演论的继受又破坏了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在无根移植的同时,自己的根基也丢失了。
命题之三,20世纪初中国法律文化常具多重性格,但缺乏共通的正义之天,并分别从天演论导致的法律专业文化、民间法律文化以及国家主导的司法观展开论述。天演论在国家层面的接受与民间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隔阂。国家层面上,传统的天的意蕴完全消失,但民间法律文化依然保留了对天的道德理解。法律文化在不同的阶层之间呈现完全不同的样态。这种多元性格在法律移植的大背景之下,以国家接受层面为主导,但天的文化与规范价值消失。这使得法律文化走向实证主义。
苏先生在提出上述三个命题的同时,将问题再一次指向天演论影响下的商业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认为天演论导致所谓的天演资本主义,整个商业伦理也变成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进而影响了公司法的发展。并用案例支持自己的命题。
苏先生的研究,使我们深刻理解法律移植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根本性问题,注意我国近代法律移植失败的根本原因。制度的可移植性与文化的不可以移植性两者都应当得到我们的重视。如何在移植先进法律制度的时候,同时考虑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融合,应该成为我国法律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内容。
苏先生热情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并对其论述内容展开进一步阐释。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李勤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