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以“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为课题的厦门大学“法蓝西”暑期社会实践队(以下简称“法蓝西”)在实践首日走进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有幸邀请到审监庭庭长田庭长、郭法官与吕法官。与此同时,在调研方向上,“法蓝西”得到了省高院民一庭龚法官的指导、建议,并指出 “ 行政与司法关系不明确并把环境问题的解决更多的偏向于政府协调是现在普遍存在的一种现状,也是环境相关法律暂时难以逾越的困境”。
“环保问题本身的特殊性、敏感性以及程序复杂、审判时间长、举证困难等原因,使得其在司法体系中仍然处于非常薄弱的地位” 龚法官提到。此外,立法体系不完备,相关制度也未建立完善也是原因之一。就目前而言,排污权交易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做到全国范围推广。
“哎呀……哎呀!”访谈中不时听到高院工作者发出这样的感叹:“如果是刑事诉讼案件当然就多得多。”田庭长提到:“江西利用司法程序解决环境问题这一块还没有启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过一些法律法规,但是难以找到合适的案例,同时公益诉讼真的是少之又少。”当“法蓝西”从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切入访谈的时候,这样的对话不时出现。但是田庭长同时说到:“缺少这样的案例并不是说没有环境污染的情况出现,主要问题不是立法制度的问题,是法律实施的问题。”同时,公民利用法律保护环境的意识薄弱,他们大多通过信访依靠政府协调解决,某些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这也是环境问题更多由政府协调解决而不是依靠司法程序的主要原因。
在访谈中,田庭长也指出省高院主要处理一些再审案件,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主体。“地方性的环境保护细则主要有环保部门起草,由省人大制定。”考虑到省高院的性质以及环保问题的特殊性,田庭长以及多位法官都不时建议实践队应该更多的走访基层法院、环保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并且把走访如环保局之类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部门作为重点。目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权利的机构是“中国环境保护协会”。龚法官也直言,如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仅限于在政府主导下的环保协会,未免会流于形式。
当实践队员提到排污权交易(最早起源于美国,近年引入中国并在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试点推行实施)方面的问题时,田庭长表示对此不甚了解甚至是没听过,并且没有接到过类似的公诉案件。这更让事先兴致勃勃的实践队员们一头雾水并且认识到这个课题切入点敏感、特殊并且范围狭窄的特点。
访谈最后,省高院的各位法律工作者给予了“法蓝西”一些关于实践的建议并赠予其部分省高院自己编写的案例书籍。
访谈会后,综合部分建议及访谈记录并且重新考虑到“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的特殊性、新颖性,实践队准备拓宽课题切入口,将方向调整为“目前我国排污的立法阶段进展程度”。此外,虽然实践队的第一次调研得到了江西省高院积极配合,但现实环境保护状况和现存资料的不足还是给其泼了一盆冷水,但这并不代表“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这一课题出现错误。相反,正是公民环境产权意识薄弱,利用司法程序保护环境的意识淡薄的现存情况,映射出这次暑期社会实践的必要性。
最后,“法蓝西”由衷地感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社会实践活动的大力支持。希望这样的实地行动的总结、反思,能为接下来活动的胜利开展提供更多更有利的保障。
赵玲、王国陈/文 鹿文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