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14日下午,厦门大学法学院法与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网络空间国际法研究中心和法律认知、数据与智能研究中心(实验室)联合主办的“数字法沙龙”第一期在法学院A201教室成功举办。本期沙龙以“技术封建主义:数字统治与资本食利”为主题,特别邀请到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厦门大学电影学院陈荣钢老师担任主讲嘉宾,厦门大学法学院法与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毛海栋老师担任主持人。来自厦门大学医学院、台湾研究院、国际关系学院/南洋研究院、生命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法学院的马永慧、刘文戈、苏世天、吕建伟、许弘智、吴旭阳、王云清、许瑞超、沈晓白、傅雪婷等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活动,法学院本硕博学生到场聆听。
开场白

讲座开始前,毛海栋老师首先对到场师生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陈荣钢老师丰富的学术经历和研究成果。随后,毛海栋老师阐释了组织数字法沙龙的背景与初衷。数字法学作为近年来中国法学界最时髦的热词,同时也充满了争议和迷思。在与不同学科背景的师友长期交流和研讨的基础上,毛老师从广义上将数字法理解为“数字时代的规范秩序”,并希望通过多元与开放、反思与批判以及建构与超越的理念和路径来研究数字时代的法律与技术问题,为校内外的老师、学生和实务人士搭建一个交叉学科的学习交流平台。
讲座内容回顾

陈荣钢老师的讲座紧紧围绕其译著《技术封建主义》的四个章节——加州意识形态、数字统治、无形资产的食利者和技术封建主义假说展开。陈老师结合自身在政治经济学、媒介研究等领域的学科背景,对数字时代资本主义的结构性矛盾进行了系统分析。

陈荣钢老师首先对加州意识形态进行了探讨。通过追溯其历史渊源,陈老师指出该意识形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与20世纪60年代的技术嬉皮士文化密切相关。当时,带有技术人文主义色彩的嬉皮士群体对主流价值观发起反叛,构想以技术为核心的乌托邦,建立起虚拟与物质世界的二元对立。在经济层面,自80年代末以来,加州意识形态将金融自由化、创业至上与技术乐观主义绑定,塑造了加州的经济进步主义,主要强调灵活竞争与进步的关联。2000年以来,一种新的理论——硅谷共识——作为加州意识形态的延续,一直在激励着经济政策。其建立在华盛顿共识的基础之上并有所超越,二者均对经济发展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前者强调资本主义的动态效率,后者则聚焦金融自由化推动全球化进程。

接下来,陈荣钢老师详细阐释了数字统治的内涵。首先,数字统治体现为数据与算法的控制。以亚马逊为例,其核心业务是借助语境化改变商品认知条件,而非销售图书。同时,数据和算法还重塑了人们对知识的理解。在技术封建主义的思想中,网络空间被喻为领土,而数据就如同民主政府所需要的待开采资源一样。陈老师指出,在对平台化趋势的研究中可以发现,许多“大而不倒”的科技企业不断横向整合,利用源头性横向数据来追逐数据的稀缺性,以至于各企业板块产生趋同现象。再者,算法治理与监控资本主义是数字统治的关键特征。由于技术具有非中立和非客观的特征,算法治理往往存在歧视或偏见,而这一迷思也引起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研究兴趣。陈老师以梅尔·勋伯格和库克耶等外国学者的观点为例,向大家介绍了关于数据监控、算法化的社会关系、数据挖掘以及将货币化作为技术工具等方面的理论,以更好地理解数字统治的内涵。

在对无形资产的食利者部分讲解时,陈荣钢老师深入剖析了其概念及具体表现形式。从概念层面来看,无形资产的形成与信息处理技术能力的质变密切相关,这种质变改变了生产和消费的地理空间,使利润更多来源于微笑曲线的两端,即知识垄断和高度竞争领域。从其具体表现形式来看,无形资产涵盖了多种租金种类,主要有知识产权租金、自然垄断租金、无形资产的级差地租和动态创新租金四种。这些租金形式都是基于无形资产的控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标准、数据等。陈荣钢老师特别指出,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不再依赖生产最大化,而是基于对战略要素的控制,即收益并不直接来源于生产活动,而是通过控制乃至垄断某些关键资源或技术来实现。而正是基于这种控制,迪朗提出了技术封建主义的假说。

最后,陈荣钢老师对技术封建主义假说进行阐述。从历史与现实的关联来看,技术封建主义假说借助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和逻辑结构,与当今数字社会现状形成对比,用以剖析资本主义发展中的反常现象。由于用户退出平台将面临着巨大的沉没成本和对路径依赖的摆脱,因此个人对大科技平台具有较高的依赖性,这与农奴对土地和领主的依附关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这一逻辑背景下,陈老师指出,技术封建主义呈现为垄断与普遍监控并存,数字技术的政治经济学形成一种技术封建主义的逻辑;资本利用捕获机制从全球剩余价值中获利,减少直接剥削参与,脱离生产过程,反而发展了扩张与掠夺的力量;个人基于对大平台的依赖,主动放弃自己的数据和个人权益来换取便利;算法垄断数字结构,构成数字生产关系的基础……这些都体现出与封建主义核心逻辑的一致性。

与谈环节
在陈荣钢老师的精彩分享之后,与谈人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与感受。

厦门大学医学院的马永慧老师认为,技术封建主义这一概念与医学伦理学领域存在深层次的联系。在医学伦理学中,关注病人和受试者的自主权、知情同意以及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等问题至关重要。马老师认为,强大的技术力量可能使医疗公正分配的问题更加突出,并表达了对 AI在临床医学中的应用冲击传统医患关系和伦理审查这一问题的关注。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的刘文戈老师认为,数字技术改变了生活方式与社会观念,以AI对教育和学习产生的影响为切入点,提出了推进教育评价方式与时俱进、提高大众驾驭AI的能力等观点,强调技术应该为人类服务,而非本末倒置。刘老师还指出,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社会,需积极关注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及法律、伦理观念的变化,这是我们在技术变革时代需要面对的问题。

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苏世天老师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探讨了数字时代的暴力、霸权与反抗的问题。首先,苏老师认为技术的发展可能导致对人的“暴力”。以生物技术为例,在未来,人的身体或许能够达成与数字的联通,导致网络暴力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甚至对人的意识产生负面影响。其次,数字时代的到来可能导致对“野蛮人”的重新定义,即把无法使用数字产品的人视为“野蛮人”,而我们需要反思这是否构成一种霸权的新形式。最后,数字时代反抗形式会发生变化,如宗教神秘主义可能复兴,人们可能借助宗教或神秘主义反抗数字霸权,这些都是我们可以思考的问题。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许弘智老师探讨了技术封建主义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性。他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多从价值生产角度批判技术封建主义,认为技术介入使资本主义回归封建,劳动者失去未来。与西方社会不同,“后现代”理论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适用性仍有待商榷。他提出从中国本土视角出发,探索技术责任伦理的治理路径,强调从“责任伦理”和“群己权界”角度理解AI与人的关系,利用中国智慧中的“群己权界”为技术时代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提供独特的解决方案。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吕建伟老师指出,技术封建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经济批判理论,主要关注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技术的允诺并非完全没有兑现。正如米彻姆在《与技术共存的三种态度》中指出的,技术怀疑主义/乐观主义/悲观主义一直存在于思想争辩史上。技术的面向是多元的,技术问题一直深嵌于人类历史与人类生存自身。在浩瀚的人类历史中,人类与技术共存,持续互作与形塑,人类发明/选择/影响技术,技术也在改变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即意味着技术并非只是问题的制造者,而无形中扮演了恶魔的身份,技术问题既有可能归因于技术的本质,也有可能是原有社会结构问题的延伸与固化。因此,在技术时代,我们将如何自处,以及技术让我们如何自处都将变得更具挑战,这也需要多学科嵌入式的全面深入思考。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王云清老师从自身学术背景出发,分享了对技术封建主义的两点思考。首先,他指出人工智能等创新因素正推动行业革新,但这种创新是对旧有行业的颠覆,而非创造了新的生产性收益,称为“破坏性创新”。这种创新趋势也影响了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科领域,使其面临逐步萎缩的挑战。其次,王老师探讨了技术封建主义与传统封建主义的关系,认为西方封建主义与中国的封建制有所不同,技术封建主义可能标志着资本主义发展到新阶段,呈现出新的权力控制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对原有理论作出革新性的理解。传统法学理论在应对技术封建主义时略显力不从心,现有法律概念和工具未能有效回应新情况,成为当今法学面临的重大挑战。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许瑞超老师从技术对宪法学的影响谈起,指出随着技术发展,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也在扩张,宪法学不仅要关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要关注技术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从传统的权力控制转向对私主体权力的规制,即国家对社会的介入与管控。许老师认为,技术封建主义与传统封建主义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都是以统治和支配为核心,只是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技术背后的支配关系才是关注重点。在法学领域,自由与公正的冲突一直存在,如技术领域的主体享有科研、经营等自由,但地域差异可能导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这就涉及到自由与平等、公正的关系问题。最后,他提到法学中的二元思维,如在数据与想象、控制制度与浪漫主义之间的区分,与宪法学或法学中的“是”与“应当”的观念相呼应。这种二元思维与技术领域的讨论存在相通之处。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沈晓白老师从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技术封建主义背景下刑法的应对策略。她指出,技术封建主义使数字化平台垄断数据,普通用户在享受便利时交换了个人数据,平台通过垄断数据形成了对租金的掌握,而这也是刑法需要面对的风险。沈老师提到,数字时代需要刑法关注风险的控制与预防。她以网络暴力和智能驾驶事故为例,说明法律需重新审视责任归属和技术平台的义务,强调刑法需适应数字时代,在风险管辖和责任划分上提前介入,更好地应对技术带来的挑战。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傅雪婷老师从民商法与数据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技术封建主义下大型数据平台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及法律的应对措施。她指出,法律应当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为此法律需设定层次化规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通过对“守门者义务”和捆绑禁止条款的分析,表明了当下严格对待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平台审查这一法律价值取向。傅老师还以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分层规制为对照,该法旨在平衡技术利用与权利保护,同时明确禁止侵犯基本权利的人工智能应用,以防止技术对人的异化。最后,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法律的核心在于防止技术对人的奴役,从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以实现二者的平衡互动。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认知、数据与智能研究中心(实验室)执行主任吴旭阳老师总结指出,时代发展日新月异,司法实践的运行逻辑也随之改变。过去看似激进的设想如今已经成为现实。在社会高速发展之下,未来还需要持续关注技术对司法领域带来的冲击。同时,他呼吁大家积极学习新概念和新技术,以更好地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吴老师认为通过举办数字法交叉学科沙龙这一形式,邀请各学院老师和外校老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对于学生的培养意义重大,对学生的成长、跨学科的学术交流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提倡将学术活动扩展到校外,以便更多的社会实务人士参与,从而提升学术活动的开放性与影响力。
自由讨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现场的同学纷纷提出了自己对技术封建主义理论的理解和困惑。2024级法律硕士周佩柠同学认为,技术封建主义的前提假设为技术为企业或平台所垄断且不可转移,但从政府和个人的角度看这两者在技术面前是能动的,用封建主义形容技术的未来似有不妥。技术封建主义是否能通过对垄断的规制、对算法的审查以及扩大消费者选择权与自由转移权等进行规制?

陈荣钢老师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解释与回应,并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深入交流。

讲座结束后,各位老师与嘉宾共同合影留念。至此,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文/汤宇、许嘉璐
图/许嘉璐
审核/毛海栋
审定/张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