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天民
【摘要】长期以来,公安撤回案件程序都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第四条道路。特质上,它是一种趋利避害型的隐形规范、互惠协作型的办案模式和政策实施型的诉讼程序。撤回案件程序之所以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因为它在职权视域下展现出来的实践理性,即以非正式沟通提升被层级过滤制约的办案效率,以暂缓式处理促进被正当程序掣肘的真实发现,以非刑罚化过滤恢复被刑事犯罪扰乱的法和平。若以权利思维分析,撤回案件程序正在发生功能异化,即致使公诉决定退变为侦查处置,权力失范转嫁为权利受损,“案结事了”滑落为报复性追诉。从相对合理的未来范式出发,理念上应力图实现撤回案件程序的“回归”,路径上需要构建检察主导的开放性模式,规范公安撤回案件的法定程序以及优化司法绩效考核机制。
【关键词】审查起诉;撤回案件程序;实践理性;功能异化
【本文来源】《中外法学》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