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永宽
【摘要】合理预见规则用于确定违约方责任,同时也在限制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合理预见规则与事实因果关系组合成为完整的确定责任的因果要件规范,其适用应以损失的确定性存在为基础。合理预见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预期理论,违约方原则上需对其合理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负责,无需确认存在合意或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意思。合理预见的判断,应以违约方在缔约时是否可预见损失的类型或性质为准,至于损失数额或范围,应属确认可预见归责之后赔偿数额计算的问题。合理预见与否,主要以具备通常知识的合理人为客观标准进行判断,仅在考察违约方能否预见特别损失时,会兼顾违约方个体是否实际具备相关知识。如此构造的合理预见规则法理基础与要件清晰,适用结果可具备较高程度的可预测性。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合理预见规则;确定性
【本文来源】《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