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国栋
【摘要】1956-1966年,中苏两国就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展开论战。涉及民法的论题有国家是否全民的、商品经济是否与社会主义兼容、国企是否要营利、天赋是否可以私有,苏联对这四个问题都作出肯定回答并设计了相应的民法制度,我国作出否定的回答并设计了相应的民法制度。由于苏联原来走过论战中的我国主张的道路,发现此路不通后才改弦易撤。论战开始的我国尚无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对苏联的批评大多出于“本本”。大概20多年后,我国有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并发现按照“本本”的设计走不下去,于是开始学习曾批判过的苏联经验,并建立了倡扬平等、商品经济中心、企业营利主义、承认天赋私有的民法,但我国没有区域经济区划制和以生产成本定价制的局限,所以我国的商品经济和相应的民法发展得比苏联更好。
【关键词】:中苏论战;商品经济;企业的营利性;天赋私有论;社会主义
【本文来源】《海峡法学》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