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文升
【摘要】轻罪时代亟需畅通出罪机制。为有效发挥“但书”的出罪作用,有必要重构“但书”的出罪功能与照应功能。援引“但书”出罪与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传统相契合,与追求个案正义的司法实践相一致,为适用国家赔偿免责事由所必需,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但书”与分则罪量之间的照应关系只存在于立法层面,而不存在于司法层面。“但书”在司法层面的照应功能会导致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与《国家赔偿法》之间的双重矛盾,并且与“但书”旨在“立异存同”的立法性质不一致。因此,应当否定“但书”在司法层面的照应功能,对于包含罪量要素的轻罪也能援引“但书”出罪。“但书”系非法定程度性出罪事由的依据,适用于不法程度、罪责程度或者预防必要程度显著轻微的场合;在不符合法定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定的出罪事由或行为完全正当的场合,均不能适用“但书”。
【关键词】但书;罪量;轻罪;照应功能;出罪功能
【本文来源】《当代法学》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