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剑、杨心雨
【摘要】我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生态环境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相似性,惩罚性赔偿的实用主义色彩决定了该相似性对法律评价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属于“应当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漏洞。依据社会性赔偿理论,惩罚性赔偿名为“惩罚”,实为对社会所受损害的“填平”,并不违反平等原则,且惩罚性赔偿作为例外规定,并非绝对禁止类推,需要反对的是将惩罚性赔偿不加限制地普遍化。因此在类推适用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对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全面检视。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比例原则
【本文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