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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主体”:以《民法典》第2条为中心

2025-12-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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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帮锋

【摘要】《民法典》第2条的“平等”不同于政治哲学上的平等,不以相同性或相同对待为内核。这一条文中的“平等主体”指的是相互间并不存有权力与服从关系的主体,旨在强调意思自治。“权力与服从关系”是狭义上的,即国家机关因行使职权而形成的权力与服从关系。除了这种权力与服从关系,其他社会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兜底功能,是公法“挑剩下”的社会关系。要将狭义的权力与服从关系识别出来,难点在于如何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分开来。行政协议的识别以主体要素为主、职权要素为辅,而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这两个要素的判断标准。因此,在“为了谁”因果链条的指引下,国家机关签订协议若为了自身利益便是民事合同,若为了公共利益便是行政协议。

【关键词】平等主体;民法典;民法调整对象;行政协议

【本文来源】《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