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午餐研讨会系列之“国际法上共同利益的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C519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活动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亚洲国际法学会(ASIL)常务理事张新军主讲,与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师生围绕“国际法上共同利益的司法保护”议题展开深度研讨与学术交流。
本次研讨会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喜峰副教授主持,韩秀丽教授、于飞教授、龚宇副教授、陈欣副教授、于湛旻助理教授及多名博士研究生参与本次学术研讨。
席间,张新军教授就“国际法上共同利益的司法保护”这一重要议题,围绕历史演进、核心路径、实践困境与未来方向展开深入分享。张新军教授谈到,早期常设国际法院践行的共同利益保护依托多边条约裁判条款,由大国基于授权提起代表诉讼,呈现出明显的主体局限性。在“西南非洲案”中,法院回归传统双边主义,拒绝将道德利益上升为法律利益;而“巴塞罗那电车案”以“对一切义务”理论实现突破,为共同利益赋予了法律形式。随后,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8条进一步确立对缔约国家集体的义务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规则,为非受害国援引追究国家责任提供了规范基础。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在人权条约领域普遍认可缔约国诉讼资格,并在自决权、气候变化等咨询意见中广泛承认对一切义务。但当前此类义务的识别标准模糊、权利重要性与条约目的宗旨两种方法均难以普遍适用,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严苛导致原告实体胜诉难度大。由此,张新军教授提出了他的核心见解:首先,共同利益司法保护的起诉主体已从少数大国扩展至所有国家,体现主权平等原则;其次,其所保护的是人类集体利益而非国家主权利益,因此难以向环境、海洋、核裁军等主权领域延伸;最后,法院将持续以程序手段控制受案范围,而咨询意见程序更适合成为未来共同利益司法保护的主要路径。
交流研讨环节,与会师生积极互动、踊跃提问。韩秀丽教授结合案例研究范式展开提问,聚焦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共同利益保护原则能否适用于国际刑法司法程序,二是案例实证研究的具体实操方法与选题研究心得。陈喜峰副教授针对国际法院司法实践展开分析与探讨,指出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程序阻碍较小,基于国际公益的咨询比诉讼更加广泛和便利,而相关国家和法院会在诉讼中援引公益咨询的意见扩张解释和适用案涉条约和其他规则,从而产生了公益咨询和公益诉讼的联动效果;同时,他还谈到诉权在国际司法新趋势下作为程序抗辩的残留空间、义务结构对该问题的可能影响以及旨在实现共同利益的诉讼中受害国的利益反而被忽视等司法适用问题。博士生逄善思立足全球气候治理困境,指出现有“共同利益”理论难以适配当下气候治理需求,是否需要构建契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新型国际责任体系。博士研究生钟珺雯结合网络空间无国家管辖外区域、利益与国家主权深度绑定的特性,探究能否提炼出具备司法保护价值的“准非主权性共同利益”。博士研究生吴琪立足中国立场展开提问,探寻适配国际法院人权保护发展趋势的建设性应对方案。
最后,大家再次感谢张新军教授的精彩分享,午餐会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国际法学科午餐研讨会融合理论与实践,通过师生互动研讨,推动了学术创新、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协同发展。感谢北京安杰世泽(厦门)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对国际法午餐会活动的支持。
图文:逄善思
审核:陈喜峰
审定:韩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