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C520教室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紧扣2026年9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围绕修法重点条文展开研讨,积极回应保险立法最新动态。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何丽新,校内师生以及法官、律师、学界专家等各界代表参会。
研讨第一阶段,厦门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桂英律师立足实务实践,就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则、新型险种监管举措等内容展开讨论,建议在草案中补充相关条款,构建适配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保险法治体系。福州大学法学院陈昊泽副教授立足理论研究,针对草案第119条、第149条涉及的保险销售合同外利益提供问题深度剖析,提出保险立法应当为合理利益留存适度制度空间的修改建议。厦门大学法学院池骋副教授肯定草案增设多元监管工具的制度设计,同时指出应当进一步理顺各类监管工具之间的衔接关系,可借鉴域外比较法经验优化制度;此外还提出需要协调草案第168条与《金融稳定法》(草案)第34条之间的规则冲突。厦门大学法学院阎语副教授聚焦保险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围绕草案第121条、第122条、第155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服务平台处理的数据具备特殊属性,应当落实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议草案增设数据删除相关条款;针对草案群体利益保护的制度短板,提议构建保险消费者代表诉讼制度。与会与谈嘉宾结合理论积累与实务经历,围绕前述议题开展充分深度的交流探讨。
研讨第二阶段,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积极发言,分享对草案修订条款的思考。有学生围绕责任保险连带责任的赔付与追偿机制,评析草案第68条第二款;有学生就费用补偿型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与边界,对草案第48条提出完善建议;还有学生聚焦草案第86条、第87条关于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的规定,提出在强化主体责任的同时,应当配套设置激励机制与清晰的责任认定标准。此外,同学们还围绕投保人犹豫期、保险销售误导、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股东穿透监管、保单借款等多项议题,结合保险法学理论与实践案例各抒己见,充分展现多元研究视角与良好的学术功底。
会议尾声,何丽新教授作总结发言。她充分肯定本次研讨会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期待本次研讨凝聚形成的共识与研究成果,能够转化为助力保险法修订的智识参考,为我国保险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经过四小时的充分交流与热烈讨论,本次研讨会圆满落幕。

文/陈嗣杰
图/郭则恺
审核/吴光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