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报专访——傅崐成教授: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

发布人: 刘洁 | 发布时间: 2012-11-23 | 阅读数:
今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2012年10月17日,《中国海洋报》(系中国海洋局主管下的报纸)记者康明乐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问题,对我校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教授作了专访。在此次采访中,傅崐成教授对《公约》出台的重要意义、30年来《公约》对世界海洋格局的主要影响和贡献、30年来《公约》在海洋划界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公约》的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附: 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 ——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海洋法专家傅崐成 今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30年来,《公约》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前,记者就《公约》相关问题专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海洋法专家傅崐成。 ■本报记者 康明乐 记者:《公约》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它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公约》的出台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傅崐成:过去,国际上对于海洋疆界划分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直到1958年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日内瓦公约》(包括《公海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才结束了海洋领域没有成文法律典章制度约束的历史。但是,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建立的领海概念只有3海里,而不是现在的12海里。这样的结果只有少数海洋强权国家满意,他们希望领海“越窄越好”,而领海之外就是公海,那么这些国家便可以到处“伸手”,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此并不满意。因此,1960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二届海洋法会议,试图修改《日内瓦公约》,但最终以“一无所成”而闭幕。直到1982年,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了《公约》。 《公约》是人类历史上除《凡尔赛条约》之外篇幅最大的单一公约。《凡尔赛条约》中都是细节性的赔偿规定,而《公约》把地球表面大约71%面积的海洋领域都统归其中,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它在全球范围内为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海洋资源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制定了各国海域管辖权的范围,并获得了具有全球效力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同时,《公约》还提供了包括北冰洋及南极大陆周边冰封海域在内的国际合作法律基础。在若干区域范围内,建立了闭海与半闭海国家社区的合作规范,并对于陆封国家与地理不利国的海洋权利加以保障。而对于海洋纠纷,《公约》也建设了新的解决机制。 记者:《公约》被世界各国誉为“海洋的宪章”,30年来,它对世界海洋格局的主要影响和贡献体现在哪些方面? 傅崐成:30年来,《公约》对世界海洋格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认为“公海缩小”是其中最为深远和重大的影响。《公约》签署通过后,全球海域大部分被各沿海国所“覆盖”,公海范围被缩小,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管道自由、渔业自由权空间4大自由也同时受到限制。同时,沿海国海洋权利得到扩展,各国在海底的权利延伸到350海里甚至更远,其中蕴藏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都归有关沿海国所有。由此,人类共同生存空间,包括公海、国际空域、国际海底等的范围大为缩小,这也意味着人类共同分享海洋资源利益的机会在不断减少。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人类共同财产,国际海底管理局随着《公约》应运而生,从而保障了国际社会能够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勘探开发和管理,以及分享深海大洋和国际海底的丰富资源。 同时,《公约》创造了诸多法律上的新概念,不仅把国家的领海概念从3海里延伸到12海里,外加12海里的毗连区,共24海里,在该范围内允许沿海国执法管控自己国家的海疆,并且还创造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在该区域各国都可以对其中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进行立法规范。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如果自身的大陆架还有延伸部分,沿海国还能获得外大陆架部分内的天然资源。此外,为体现“海洋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理念和公平原则,《公约》还对陆封国或地理不利国家赋予了一些“优待权”。这些“优待权”主要包括有权悬挂船旗在公海上航行,陆封国和地理不利国家有权分享其邻国生物资源、渔业资源捞捕余额等权利。 记者:《公约》开放签署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各国海洋开发行为,但之后却成为推动各沿海国划分海洋势力范围的“催化剂”,那么30年来《公约》在海洋划界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傅崐成:30年来,《公约》在赋予沿海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同时,也导致了相邻沿海国在海域划界上的“高度重叠”。据统计,目前全世界约有120个有待解决的划界重叠区纠纷,但大多没有得到解决。1958年颁布的《大陆架公约》延伸出的大陆架划界解决了一些单纯性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虽然划界很难,但它规定各国可以针对重叠区做“暂时性安排”,而这些“暂时性安排”将不会影响最后的“划界立场”。 海洋划界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重要基础,虽然目前各沿海国在涉及少数小的岛屿和水域的利益时并没有进行划界,但如果牵扯到大范围利益时,还是需要进行海洋划界。同时,海洋划界也是解决海洋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我国周边海洋环境复杂,一直以来相关海洋划界工作的进度还比较缓慢,因此目前我们应该按照《公约》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划界工作。 记者:您认为通过30年的实践检验,《公约》还有哪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傅崐成:人类社会是高速发展的社会,像《公约》这样的成文法必须依靠相关法律的“解释”,才能获得合理的执行。首先,《公约》中有些定义是含糊不清的。譬如近期比较热点的对“岛屿”和“礁岩”定义的探讨,《公约》中定义“不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及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被称为‘礁岩’”,如果是“礁岩”,就不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最多只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利。但是,在“是否能维持人类居住及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一点上,很难有明确的判断和定义;第二,关于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是否准用群岛基线不明确,“最大可持续产量”是否就是“最佳可利用量”,两者是否等同也不明确,这导致只能用预警原则与预警方法去解决问题;第三,关于“海洋科学研究”与“军事测量”的定义也非常模糊;第四,《公约》中关于北冰洋的规范过于简单;最后,《公约》对“历史性水域”没有直接定义。 记者:今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如何运用《公约》的规定来参与国际海洋事务以及维护本国海洋权益? 傅崐成:世界上大多海洋地理不利国家或相对不利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地理不利国”是指根据该国地理条件使其依赖于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以供应足够的鱼类来满足其人民或部分人民的营养需要的沿海国,包括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内,以及不能主张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这些国家综合国力普遍较弱,在维护自身海洋权益方面也处于劣势。虽然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诸如印度洋、大西洋沿岸的非洲国家,其所拥有和管辖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资源非常丰富,但却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因此,今后这些国家应该特别利用《公约》给予的权利,对各种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管理进行更好的立法规范,有效行使立法权、执法权,从而充分地享有对这些天然资源的“主权性权利”,而不是“竭泽而渔”,以破坏环境生态的方式求得短期快速发展。 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盲目乐观。我国拥有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延伸出去就会和邻国重叠,而往大洋延伸出去的外大陆架则基本没有,南海仅有少量,但也和邻国的大陆架高度重叠——这使得中国仿佛一个巨人,却无法伸展手脚。客观上说,我国属于“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家”。只有当我国“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家”的身份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才能享受出入邻国海域、利用邻国港口、分享邻国捞捕余额等权利。 我国作为“地理相对不利国家”的意义在于增加分享他国专属经济区渔业剩余的机会,强化使用外国港口进出其管辖海域的权利,以及在将来海洋划界中获得谈判优势等。因此,虽然目前国际社会还未给予认可,但我们应该以这样的立场与邻国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