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商法》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5-11-03 | 阅读数:

2025年11月1日晚,新《海商法》专题研讨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C420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围绕于2025年10月28日正式通过的新《海商法》展开热议,聚焦其理解与适用中的重点难点,展现对立法动态的高度关注与敏锐回应。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校内师生及多位海事法官、海事律师和航运实务界人士参与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部分,何丽新教授系统评述了新法的修订背景与核心要义。首先,她回顾了海商法的修订进程,强调此次修法是在海洋强国战略推动下,回应海上贸易发展、国际规则变化及《民法典》衔接需求的重要举措。其次,她详细梳理了新法在统一国内国际航运规则、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航运数字化发展、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等五大方面的重点内容,分析了修法过程中的三大争议焦点: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是否纳入、船舶污染责任是否专章设立、是否增加港口经营人相关规定等。此外,她还强调了新法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对建设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的重要意义。

会议第二部分,与会嘉宾结合实务经验,围绕新法适用面临的挑战展开深度交流。有嘉宾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问题,指出新法第93条第2款中“收货人行使权利”的界定不清,可能影响司法实践认定。还有嘉宾聚焦“货物实际价值的认定标准”,指出新法第56条将市场波动纳入赔偿计算,扩大了承运人责任范围,建议业务部门提前进行风险摸排并完善保险合同设计。

法学院多位博士生和硕士生也踊跃发言,分享了对新法亮点条款的解读。有同学从运行机制、认定标准和航运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新法第213条赋予“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有同学阐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从补充到支柱的定位转变,并对其与国际制度的衔接提出展望;还有同学指出新法第36条新增条款对“船员劳动权益的保障”仍存在保护范围模糊、实施机制缺位的问题。此外,同学们还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请求权的时效、航次租船合同条文位置调整、承运人识别规则、智能船舶责任主体、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无人提货费用承担机制、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等议题,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发表见解,展现了多元的研究视野和扎实的学术素养。

最后,何丽新教授总结发言,她对本次研讨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给予高度评价,并期待将此次凝聚的共识与成果,转化为推动新法精准落地的实践方案,为海商法的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经过三个半小时的充分交流与热烈讨论,本次研讨会圆满落幕。


图/陈佳愔

文/田曦哲

审核/张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