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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读解暨修改建议

2025-12-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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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国栋

【摘要】我国立法长期不承认拟制婚姻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补立了该制度,其意义在于修正了《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句: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司法解释(二)第1条但书把无效婚姻的自始无效改成了保留此等婚姻对诚信卷入无效婚姻者的效力,以此作为对诚信者的奖励,由此消减了《民法典》第1054条的严苛性,跟上了承认拟制婚姻的世界潮流。但司法解释(二)第1条仍有美中不足之处,例如只考虑了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单方诚信的情形,未考虑双方诚信的情形,本文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修正意见。

【关键词】无效婚姻;重婚;拟制婚姻;诚信;主观诚信

【本文来源】《岭南学刊》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