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达、高利红
【摘要】唐代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混同,动物作为道德关怀对象亦被纳入法律规则体系内,动物禁屠制度是道德制度化的表现形式。除诏令之外,动物禁屠法律形式还表现为《唐律疏议》中严格禁屠的刑责规定。禁屠内容可以分为畜牧动物禁屠与野生动物禁屠法律制度。除工具效用、功利主义的考量外,唐代动物禁屠法律制度还包含对动物的生命关怀与感恩主义的法律价值,承认动物的情感感知能力,建立对动物的直接道德义务。此则回应了破解今日中国动物相关保护立法“人类中心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需求,能够重焕中华法系追求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法律内蕴。
【关键词】动物保护;禁屠;《唐律疏议》;诏令
【本文来源】《新文科教育研究》2025 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