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法论坛》2025年4月1日
【作者】刘志云、吕铭鸿
上一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超合作国际法”
下一篇: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下税务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初探——基于厦门模式和上海模式的比较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厦门大学法学院邮编:361005
2025 ©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ICP D20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