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探讨宪法学方法论创新,4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受邀于厦门大学法学院C420报告厅作了题为“社会系统论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的学术报告。报告由法学院院长陈鹏主持,刘连泰教授、王云清副教授、胡萧力副教授、刘玉姿老师和王敏老师、许瑞超老师及数十名本硕博学生到场聆听。

一、从“封闭自足”到“结构耦合”:宪法学的方法论之问
李忠夏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传统宪法学长期受法教义学主导,倾向于将法律体系视为一个封闭自足的规范体系,似乎无需借助外部理论的支撑。然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始终面临着“正当性来自何处”“价值根基如何奠定”的终极追问。从魏玛宪法时期凯尔森、施密特、斯门德的争论,到德国基本法时代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宪法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从未真正退场。
社会系统论,尤其是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崭新的分析框架。卢曼不再像帕森斯那样预设社会应当如何,而是将社会理解为一个自我演化的系统。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系统在运作上是封闭的,在认知上却是开放的。环境只能“激扰”系统,却无法直接决定其内部逻辑。法律系统与经济、政治、科学等子系统之间通过“结构耦合”建立联系——其中,宪法正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耦合的核心机制。
二、中国宪法变迁:从“上下分层”走向“功能分化”
李忠夏教授将社会系统论运用于中国宪法研究,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观察。他指出,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社会经历了一个从“上下分层社会”向“功能分化社会”的深刻转型。在传统模式下,政治系统居于中心地位,决定经济、法律等其他子系统的运行逻辑。而1982年宪法的制定与历次修正,恰恰推动了经济系统从政治系统中逐步分化出来,法律系统也开始获得相对独立的运作空间。
以“非法经营罪”为例,在功能分化背景下,该罪的界定不应再单纯服从政治使命,而应从经济系统自身的运作必要性出发进行法教义学重构。这要求宪法学者走出纯粹的规范主义独白,吸纳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外部视角。
三、用社会系统论再释民主集中制
报告中最具中国问题意识的环节,是李忠夏教授尝试用社会系统论重新解释“民主集中制”。他将政治系统进一步分化为三个子系统:“政”——设定政治前提(如政党政治);“治”——日常官僚行政体制;“民”——民意压力机制。三者功能分化而非割裂,共同构成复杂的政治运作过程。卢曼本人曾明确肯定一党制国家在功能上也可以是民主的,关键在于能否充分反映社会内部的复杂性。这一观点为从系统论角度理解中国宪法中的民主集中制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四、部门宪法学与人工智能:社会系统论的未来议题
报告最后,李忠夏教授展望了社会系统论在部门宪法学中的应用前景。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本质上映射着宪法与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宪法与私法、宪法与经济、宪法与婚姻家庭、甚至宪法与人工智能——都可以借助结构耦合与激扰的概念获得更精确的规范分析。他特别提到卢曼对人格的研究,认为数字时代的人格保护同样需要置于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区分中加以重构。

李忠夏教授的报告既具理论深度,又紧扣中国宪法实践,为在场师生打开了一扇跨学科宪法学的窗户。现场师生围绕“宪法变迁与社会演化的因果关系”“结构耦合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表现”等问题与李教授展开热烈讨论。经过两小时的报告、与谈和互动,本次讲座顺利落幕。
图文/李育江
审核/许瑞超
审定/吴光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