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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青椒会”学术论坛】清华大学王钢老师《规范、语义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讲座圆满举行

2026-04-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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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岛春风,刑思畅达。4月24日,在厦门大学法学院B138报告厅,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钢带来一场题为“规范、语义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系信实“青椒会”学术论坛第112期暨“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系列讲座之八。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带头人李兰英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以及刑法教研室的吕英杰老师、李晓龙老师共同参与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刑事归责的重大前沿议题。

讲座伊始,王钢老师介绍了人工智能技术当前的发展盛况,并指出传统观点围绕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这一问题,首先否定了以“意志自由”来论证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路径,认为该意志自由问题争论不休,难以得出普遍认同的结论。因此,王钢老师从人的存在论特性与刑法的规范属性出发,认为唯有具备概念认知与语义理解能力、能够认知并遵从刑法规范的主体,方可作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从而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基于这一逻辑,王老师从语义理解能力切入,论证了人工智能现阶段无法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一方面,纵观人工智能发展历程,无论是依托符号计算主义的初代智能系统,还是依靠人工神经网络与大数据技术的第二代联结主义系统,人工智能在本质上都只是读取数据并按照预设指令运行的机器,无法真正理解语言内涵与概念本质。另一方面,结合意义指称理论与使用理论来看,人工智能的语义缺陷难以在短期内突破。人工智能既不能建立语言符号与客观世界的实质关联,也无法融入人类社会生活形式、共享价值理念,天然欠缺规范接受者的主体资格。综上,人工智能致害案件仍应回归传统刑事归责框架,厘清研发、生产、使用等相关自然人与单位的责任边界,但同时也要正视人工智能对部分传统刑法归责理论的冲击,推动传统理论与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发展革新。

与谈环节,群贤论道,精彩迭出。各位学者立足各自研究领域,既有共鸣与补强,亦有追问与商榷,充分展现了刑法学人面对技术浪潮的多元思考。

刘霜教授评价王钢老师的讲座为“精神盛宴”,并结合自己对脑机接口的研究,指出“思想不构成犯罪”的刑法底线正面临现实挑战。她提出应对脑机接口等新型技术带来的风险,需遵循以人为本、提前研判、刑法审慎介入三大原则,呼吁在技术创新与刑法保护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蔡道通教授从法哲学与语言哲学维度对王钢老师的观点予以有力补强,充分肯定王老师对人工智能本质的深刻把握。他进一步强调,刑法的核心功能在于报应与教育,而人工智能作为主体无法承担回归社会的教育目的。吕英杰老师从敌人刑法谈起,延伸至人工智能虽缺乏语义理解能力,但不一定会成为否定其刑事责任主体的理由。吕老师还提出,人工智能的风险应该放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予以回应,面对科技理性带来的风险仍然需要规范理性予以对待,未来将人工智能纳入主体范畴恰是规范理性的体现。李晓龙老师以法人类比人工智能,围绕“为何人工智能必须像人一样理解规范”这一问题与王钢老师商榷,随后援引“图像意义关联”与人工智能“效率函数最大化”的差异,追问理解能力和被规制能力何者应作为认定刑事责任主体的标准。

李兰英教授最后对讲座作出提纲挈领的学术总结。她首先代表学院对王钢老师、蔡道通教授、刘霜教授等与会专家致以诚挚谢意。李兰英教授进一步指出,本场讲座根植于对人之存在论的哲学审视,贯穿了规范接受者的法律逻辑推演,也得到了人工智能技术原理的实证支撑。该立场在当下立论坚实,但无论技术如何演进,刑法的归责体系都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她强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切实回应中国问题,兼顾跨学科的视野和守正创新的学术定力,为推动中国刑法学在科技时代的发展贡献力量。整场讲座持续近三小时,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会后,有同学意犹未尽,围住王钢老师继续请教,王老师一一耐心解答,现场探讨气氛浓厚,久久未散。


图/肖俊

文/赖晨昕、代欣婧

审核/吕英杰

审定/吴光锡

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供稿